广东省总工会干部我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进一步规范集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求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我司培训处作为我司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接待部门就近申请,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我司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
第八条 接待住宿、交通费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司只承担受邀来访人员的住宿费与交通费。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集团可安排接待非受邀来访人员工作餐一次。其他餐次,由非受邀来访人员自行解决。需要集团协助安排的,应向集团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应邀来访的人员接待餐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正院级领导出面接待的,接待标准(含酒水,下同)人均200元以内;副院级领导出面接待的,接待标准人均150元以内;中层部门负责人出面接待的,接待标准人均1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者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开支。坚持“谁出面接待,谁承担费用”原则。
第十五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项活动不得报销餐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