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干部我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我司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我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我司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集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我司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我司财务状况;对我司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我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会计核算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第六条 我司及各下属核算单位会计年度统一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及各下属核算单位,对我司员工及各下属核算单位员工及各项经济活动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八条 各下属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适合于自身情况的财务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违背。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我司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我司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我司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我司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十一条 我司的下属核算单位可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但只能作为我司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工作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我司的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接受继续教育。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我司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好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我司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十六条 我司预算采用零期预算方法编制。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部门应考虑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编制本部门预算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年度收支计划,综合考虑我司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以及财力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预算方案经预算委员会研究讨论再提交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每年的12月25日前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超预算、无预算的项目,须由院务委员会审批。变更预算用途的,由预算部门申请,再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与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职能经费预算不得调整为部门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内严格控制各项开支。非经批准,不得无预算开支,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变更预算用途。
第二十二条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集团事业计划以及经济状况等变化,财务处有权报请院务委员会调整预算。预算执行部门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我司的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1.教育经费拨款是指用于教育事业用途的财政性拨款。
2.科研经费拨款是指用于科研事业用途的财政性拨款。
3.其他经费拨款是指用于其他用途的财政性拨款。
4.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6.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7.经营收入是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9.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学员学费住宿费收取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收费标准(含各类培训班与对外合作办学)均须经财务处审定。财务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从各项用于测算收入与成本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收入纳入我司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利用集团各项资源擅自组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收入。非经财务处批准,集团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我司支出包括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基建支出等。
1.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3.经营支出是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上缴给上级单位的支出。
5.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6.基建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归集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三十条 报销与借款流程:
① 报销人或借款人粘贴、填写好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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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由权限范围内的领导审批并确定支出的预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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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会计审核原始凭证并填制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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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财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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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出纳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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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报销与借款审批权限:
1.报销(借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课题由预算管理部门审批即可);
2.报销(借支)金额在20000元(含)以内,再报分管预算管理部门的院领导审批;
3.报销(借支)金额在50000元(含)以内的,再报分管财务处的院领导审批;
4.报销(借支)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再报集团法定代表人审批。
5.有合同、协议或院务委员会决议的,审批时须附上。
6.属于“三重一大”的开支,另按“三重一大”程序审批。
7.日常开支的水电费、工资等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审批层次到分管财务处的院领导即可。
第三十二条 当有批准权限人员不在我司时,可由其书面授权他人批准。书面授权须事先报财务处备案。每次开支时均须附上授权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同一业务应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单分项分批报销。对于单笔业务金额折合人民币500元及以上时,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在相关单据背面注明对方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四条 属于冲账的,冲减个人或单位预借款。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即时性。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加盖的监制章。不得以白条或收据列支。
2.原始凭证上的各要素须填列完整,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加盖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原始凭证上的各要素须填列正确,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所有人员签名须是其本人合法姓名,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代理他人签名应具有委托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签名时须加注“代”字样。
5.各项开支须有真实经济活动为前提。不得虚列事实,弄虚作假。
6.各项开支须厉行节约,不得铺张浪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人员有要拒绝报销或核减。
第三十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须有固定资产的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 采购低值易耗品与材料的,须有相应的入库证明。
第三十八条 除经人事部门审定或附有院务委员会决议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发放加班费、劳务费或补贴。
第三十九条 各类课酬归口培训处统一管理,统一标准支付。
第四十条 部门接待费在培训处预算内报销,并注明事由。
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列支
第四十二条 个人学习培训开支规定:
1.个人学习培训费用统一归口我司人事处管理。各部门、个人在学习培训前,须经人事处事先批准同意。
2.学习培训费用包括学习培训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学费、教材费等。
3.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人事处审核的限额内开支。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任何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报销期限:
1.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不得累积拖延。否则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当年的支出须在12月31日前报销,跨年度的报销列入下一年度的预算内。
2.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报销。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 结余是指我司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事业结余是指教育事业和科研事业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经营收支是指经营活动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其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第四十六条 我司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集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集团可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政府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我司自行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是指我司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我司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五十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规定:
1.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级领导及院长批准后,再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3.职工因公借款时,按第五章第三十条审批权限报批。
4.借款时,须在借款审批单上注明预计还款日期,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财务处批准的备用金除外)。
5.因公借款超期未还,需要延期还款的,借款者需要有适当理由及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的院领导批准后,再经财务处与主管财务工作的院级领导同意,方可延期。
6.借款超期的,财务处会对借款者发出还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还款的,财务处有权在借款者工资中抵扣。因私借款的,财务处也可抵扣担保人工资,直至抵扣完毕。
7. 我司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亏、盘盈应及时进行调整。由个人原因导致盘亏的,应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存货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存货进行收发存管理,每个月末应按财务要求,汇总出存货数据表。
第五十五条 存货中原材料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领导我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分别专人负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坚持“谁用谁管,管用结合”原则。
第五十八条 我司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报我司领导审批。
第五十九条 若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则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六十条 我司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由个人原因导致盘亏的,应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若需对无形资产计提折旧,则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六十三条 我司转让无形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我司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十五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十六条 我司对外投资应进行严格地可行性分析,并经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负债是指我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八条 我司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六十九条 我司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我司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局面文件。
第七十一条 我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我司收入及支出、结余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我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根据我司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我司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出纳管理
第七十五条 出纳员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不得私存、私吞、挪用公款,不得白条抵库。
第七十六条 出纳员须具有广州市户口,或具有广州市户口且有固定工作的人士(配偶除外)担保。
第七十七条 出纳员应熟悉掌握财务制度,对未按相关权限及流程审批的单据,必须拒绝付款。
第七十八条 集团每日库存现金折合人民币最高限额为50,000元。超出限额的须当日存入银行。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日清月结。
第七十九条 收到各种款项,出纳员须在有关收款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八十条 出纳员须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安全和完整,做到账实相符。对短缺、假钞,承担赔偿责任。长款的,须上交集团。
第八十一条 出纳员须保管好印章。设置支票领用本。
第八十二条 现金支付超过2,000元的,要提前向出纳预约。
第八十三条 对外单位支付超过1,000元的,须使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八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须使用支票、汇票等结算方式。出现如下情况时,允许以现金方式结算:
1.校外人员个人劳务报酬;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4.零星支出;
5.财务处认可的其他开支。
第八十五条 出纳员必须掌握各银行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八十六条 每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集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八十八条 我司的任何部门、下属核算单位、每一位员工,都要支持我司的财务工作,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监督。不得干扰财务处正常财务工作。
第八十九条 财务处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财务制度的行为或要求,财务处有权拒绝,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十条 我司支持与鼓励各部门、个人对我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向财务处或纪检部门举报损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我司严格保密实名举报人员。实名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员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文件或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司财务处。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