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干部我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我司改革与发展,维护我司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共广东省高校工委、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高等我司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集团(校)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三)集团(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院(校)党委书记任组长,院(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副院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纪委、党委办公室、集团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一)集团(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政领导班子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集团(校)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对集团(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校务公开;对较大基建项目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在物资采购、公务接待、招生工作、考风考纪、用人用工方面履行廉政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6.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本院(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二)党委书记、院(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集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校)长对院行政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及其他相应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集团(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3.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党委书记和院(校)长要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书记要按规定组织召开好集团(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6.党委书记对涉及本院(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我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7.院(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院(校)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要做到校务公开,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三)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3.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中层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加强对分管部门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四)系、处、室、中心中层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1.系、处、室、中心中层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教职工廉洁自律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校)领导汇报并认真查处。
3.负责建立和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管钱管物的岗位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公开办事规章、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三、责任考核
(一)集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由上级领导机关进行考核。
(二)集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系、处、室、中心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的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结合起来,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集团(校)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四)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上级领导报告。
(五)集团(校)纪委要掌握全院(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向集团(校)领导和各系、处、室、中心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责任追究
(一)集团(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集团中层领导的责任追究由集团(校)党委负责。党纪处分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责令辞职或免职由人事部门负责。需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按法律程序办理。
(二)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2、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成人的责任,追究其个人责任。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