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我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和《高等我司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在《广东省总工会干部我司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条例》(1987年制定)基础上,根据我院(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实施办法。
(二)williamhill工商集团、广东省总工会干部我司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司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形式,是集团(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体现,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三)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集团(校)重要决策、监督集团(校)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四)教代会在集团(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并要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的工作。
(五)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
(一)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 —— 听取和讨论院(校)长的工作报告,就集团(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集团(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 —— 审议通过集团(校)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分配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 —— 审议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权 —— 评议监督集团(校)领导干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二)院(校)长要定期(每学年)向代表大会、教代会联席会(联席会特指在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小组组长范围召开的会议)报告和通报工作;集团(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大会、教代会联席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集团(校)领导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协助院(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和高度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努力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把集团(校)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司。
三、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我司改革和我司建设事业的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4.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愿意参加我司的民主管理活动。
(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组成、人数和比例
1.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选举教职工代表由集团(校)工会委员会事先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征求集团(校)党委意见后,由院(校)工会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
(2)各系(部)、处(室)、中心按下达的代表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应占选举部门人数的2/3,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举部门人数的1/2。
2.教职工代表的组成: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为充分体现我司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民主党派、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我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有关部门选举(不占部门代表名额),并以代表身份参加教代会的工作与活动。
3.教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教代会代表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比例10—20%。
(三)教职工代表的任期和更换
1.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2.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监督,选举部门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部门的代表。
(1)代表在校内调动,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选举部门讨论,获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可申报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不尽代表义务,经选举部门讨论,获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可申报免去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申报后,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由缺额部门按程序补选。校内岗位调动,原选举部门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
(四)教职工代表分成若干个小组,各小组民主推选一名代表为小组长,负责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教代会召开前,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大会筹备委员会或院(校)工会转送提案;
2.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大会的各项方案,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对集团(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参与有关决策方案的起草,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3.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和大会的决议、决定,带领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
4.教职工代表小组长参加院(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相关联席会议,商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
(五)教代会活动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大会召开时临时邀请,有发言权,没表决权和选举权。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校)党政工主要领导、系(部)、处(室)及中心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退(离)休教职工代表。
(六)教职工代表的主要职责
1.会前广泛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大会反映;
2.会议期间,积极参加各项决议,参加讨论并提出意见,代表职工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3.会后及时向本选举部门职工群众传达大会精神,督促行政落实大会提案;
4.平时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掌握我司管理知识、民主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组织本部门教职工群众搞好部门内的民主管理。
(七)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及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我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的权利。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本办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申诉、控告应实事求是。
(八)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教职工代表应尽的责任,是对教职工代表的基本要求。教职工代表在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应当完成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4.模范地遵守我司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形象,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教代会换届时,由主席团主持大会。
(二)教代会主席团:
1.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成员要在当选的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经充分酝酿后,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或通过。也可以由上届主席团会议民主协商,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出候选人,经过教代会无记名投票或举手通过产生。主席团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以9人左右为宜。
2.主席团成员由我司各方面人员的正式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并选举执行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
3.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征集落实提案,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等。必要时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特指在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小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范围召开的会议),讨论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并将讨论结果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2)主持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审议发言的意见;
(4)研究大会议题中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5)草拟大会决议;
(6)主持选举工作;
(7)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或根据院(校)党委、行政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临时会议的会议程序与正式会议相同。
(四)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我司的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关注、迫切关心的问题来确立,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或联席会通过。
(五)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教职工通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六)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做出相应修改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大会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表决方式的采用,要保证代表有平等的表决权。
1.视表决内容而定;
2.视对表决内容态度而定。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七)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在教代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由集团(校)工会委员会组织其开展各项工作,一般每学期活动一次。常设的工作小组一般有:教书育人小组、规章制度小组、生活福利小组、评议监督干部小组等。此外,还可设立临时性的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广泛联系群众的教职工代表组成。经主席团同意,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经验和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在小组内推选产生。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大会提出建议或议案;
2.收集核实提案,对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3.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受理教职工群众的申诉;
5.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6.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 其它
(一)集团(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报院(校)党委批准;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联席会议筹备工作;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集团(校)为教代会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六、附 则
(一)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并经集团(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院(校)教代会主席团。
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