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我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一条集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集团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医务室相关人员组成。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医务室负责。
第二条我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即集团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及集团各部门、后勤管理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主要指标,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在集团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集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集团各部门、后勤管理承包单位对集团的计生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包单位)必须与集团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助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二章婚育管理
第六条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措施是提倡晚婚、晚育、推行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本校辖区内的居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按国家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指初次结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请告知计生办,建立计生档案。
第八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单位计划生育的部门审核,报县级(含县级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孩子。
第九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于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条夫妻中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境外定居、或是国外公民者,生育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第三章节育管理
第十二条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教职员工应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一)已生育1个子女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个月内(难产者在产后6个月内)应首选女方宫内节育器措施。
(二)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再生育1胎子女的,可以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三)因病不宜采取上述节育措施的,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可选择其他方式避孕并报集团计生办。
(四)避孕失败致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
(五)无故逾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予以经济处罚和评判教育,超过3个月仍不改正的,停发奖金(或劳务费)(教师的处罚标准参照行政人员的奖金及劳务费,下同)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教职员工应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函调。
(一)夫妻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年函调1~2次;
(二)夫妻双方中女方为待业、下岗、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季度函调一次,女方还应定期到有关计生主管部门见面。
(三)无故不按时完成函调,不计发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十四条无故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必须施行补救措施,术后按病假休息。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十五条晚婚者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假,晚育者享受国家规定的晚育假。
第十六条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产后3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员工,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并一次性发给200元的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
(二)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第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休息14日。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十八条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九条女职工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但因病需终止妊娠的,凭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区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后,可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假期。
第二十条对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我司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员工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并享受有关优惠的退休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计发给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停发奖金、劳务费,期限为三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者,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超计划生育的,按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并开除公职。
(六)重婚生育、并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
(七)包庇、藏匿、容留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或知情不报的,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八)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其财物、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犯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列行为的,按该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非本市户籍的教职员工(流动人口育龄人员),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不计发给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停发奖金、劳务费,期限三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到经济处罚而致生活困难的,我司不给予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未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部门,对部门及其负责人评选先进实行“一票否决”,不计发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所有新进员工,在签定劳动合同前,必须提供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有效证明、证件,签定劳动合同时应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如发现弄虚作假当即辞退。
第二十六条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教职员工及院内居民有权力、有义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集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04年11月1日
2006年5月修订
2014年3月第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