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hill工商集团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我司学术委员会规章》及《williamhill工商集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体现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成立williamhill工商集团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是集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集团科研规划及项目、成果奖励方面的审议与评定工作。
第三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审议集团科研发展规划,把握科研工作方向,对集团在科研工作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第五条 对校内外科研项目的申报、结项进行审议、推荐。
第六条 评定集团设立和认可的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评议并通过集团向上级报送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第八条 组织开展对内对外的学术活动。
第九条 对集团教师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校内裁决。
第十条 讨论、审议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三章 组织与构成
第十一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我司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3。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和分组评审需要,设立经济金融、管理、工程技术和综合四个学科组,每组设组长1名。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与资格
第十三条 院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集团有关规定。
(二)关心我司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三)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学者,且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如因工作确实需要,个别委员不受该条件限制。
第十四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需经院务委员会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决定,由院长正式颁发聘书予以聘任。
第十五条 院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4年,委员可以选任连任,但最长连任不得超过3届。
第十六条 院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院务委员会办公会审核、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任期内个人无学术成果的,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及主持的教学、科研项目;
(六)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它原因。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经院务委员会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予以增补。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集团科研建设规划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八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参加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有关活动,推进相关工作;
(三)对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及集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相关会议。除特殊情况外,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评审中涉及到学科、专业的项目,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分组情况确定参与审议的学术委员。
第二十三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有利益关系时,如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工作经费在集团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