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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房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2-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司天河校区周转房管理,充分发挥其过渡周转功能,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河校区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周转房是指我司天河校区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新入职教职工过渡性居住的住房。

第三条 总务处为周转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周转房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周转房的管理、调配安排。


 第二章  申请资格及程序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入职我校一年内提出申请周转房:

(一)单身教职工在广州市无住房(含政策性住房和自置住房,下同);   

(二)已婚教职工本人和配偶在广州市均无住房。

第五条 周转房原则上仅限校内教职工个人入住,不得带家属入住。

第六条 申请人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总务处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先申请先安排。等待安排房源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有变化不符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作废。

 

第三章  居住期限及费用

第八条 周转房居住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居住周转房须与我司签订居住协议,住户须缴纳住房保证金,并按时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用、卫生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周转房租金按房屋套内居住面积计算。本办法执行的租金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号)规定的标准租金(即4.0元/m2/月)计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周转房套房内一间仅限一人入住,套房内不允许异性合租。

第十二条 合住周转房套房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碍后入住者,违者我司将收回住房。后入住者自申请获批之日起30日内不得无故拒绝入住,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我司不再安排其他周转房;

(二)住户须共同维护房屋的公共设施,保持房屋内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被要求整改的,必须予以拆除,限期内恢复原貌,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间隔者承担。

第十三条 住户应严格遵守我司有关规章制度。住户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居住。

第十五条 住户不得在周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住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居住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住户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住户的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户应爱护周转房室内一切设施、设备。水龙头、灯具等易损件由住户负责维修更换,其他室内设施、设备,由总务处协调维修更换。属住户人为损坏、遗失的,由住户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如有故意损坏行为,情节严重的,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周转房居住协议、收回住房。

第十八条 住户不得在楼道、室外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因住户原因造成事故的,我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周转房。居住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因我司发展(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住户迁出原住房,住户应当配合我司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碍。

第二十条 约定居住期限到期,住户须提前缴清相关费用,清理房间内个人物品、杂物垃圾,按期原状退还房屋及配备的设施设备。约定居住期限到期后,住户未搬离房屋的物品,视为住户主动放弃该部分物品的所有权,我司有权直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周转房居住期限到期,住户应退出周转房:

(一)周转房居住协议合同约定居住届满的;

(二)退休或调离我司的;

(三)辞职、自动离职的;

(四)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五)我司认定的其他违反居住合同或需要退房等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居住期满住户退房后我司退还住房保证金。住户在居住期限内申请提前退房的,经我司同意后,退还住房保证金,停扣租金。居住期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居住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由总务处审核后报我司审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我司将无条件收回周转房,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被收回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

(一)将周转房进行转租;

(二)将周转房出借;

(三)与他人私自调换房间;

(四)弄虚作假取得周转房居住资格;

(五)在周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如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它妨碍本办法管理秩序行为的,知情人员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检举。一经查实,我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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