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院纪[2015]5号
关于给予刘翠欣等十名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
我司物业公司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发现清远校区宿舍个别学生晚归的情况比较严重,有十名学生屡教不改,仅在3月份就累计达到晚归3次以上,经查该十名学生为建筑与艺术设计系2014级造价2班刘翠欣、外语外贸集团2013级报关1班罗广、2013级报关2班朱元鑫、2013级经济与贸易班陈晖、旅游管理系2014级东方班游思雯、财务金融系2013级注会6班梁嘉仪、2014级金管与实务1班彭丽冰、2013级注会2班刘菊梅、2013级注会1班邓颖、2013级注会6班黄旺仪同学,经我司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根据《williamhill工商集团学生手册》(2014年9月第七版)中“williamhill工商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中规定:“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晚归宿舍达到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规定,决定给上述十位同学警告处分。
希望刘翠欣等十名学生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我司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希望广大学生引以为戒,增强纪律性,自觉遵守我司规章制度,积极维护我司秩序,共创和谐博雅校园。
刘翠欣等十名学生如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此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司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williamhill工商集团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