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4-13 点击数:

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省财
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 号)进行修订。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2019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及相关资产评估事项核准工作,严格规范资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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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处置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资产处置情况,督促本部门及
所属单位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具体管
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申报
办理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确保国有
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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