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普通高等我司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caiwenjun时间:2010-07-1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我司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

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我司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

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我司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

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我司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

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我司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我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我司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燃。我司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我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我司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我司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我司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我司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起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务安全等情况时,我司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我司同意,按我司规定进行。我司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我司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我司范围内,我司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一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我司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我司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我司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我司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我司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我司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我司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我司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我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我司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我司不知去向的学生,我司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我司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我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我司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我司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我司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我司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我司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我司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我司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序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到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我司承担的意外死亡,我司不承担伤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我司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我司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事业职工死亡伤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伤葬费的全部,我司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我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我司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我司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我司或我司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我司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我司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我司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我司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willhill威廉希尔中文 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