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3日 教政厅[1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我司:
最近,一些高等我司学生中自发组织“同乡会”、“老乡会”一类团体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少数高校的“同乡会”活动频繁,个别班级甚至多数学生卷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高校的“同乡会”跨校活动,甚至还有社会青年参加;有的高校由于“同乡会”活动增加,影响了不同籍贯学生间的群殴事件;还有的高校“同乡会”以联络感情为名,大吃大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插手和操纵“同乡会”,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现就“同乡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委(85)教正字0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学生团体,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高等我司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对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高等我司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各高校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一下本校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并加强管理,对已经成立的“同乡会”或类似的学生团体,要按照文件精神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解散这类团体。
三、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不要倡导、组织同乡会学生聚会,而应该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学生的有益、健康、促进学生团结的各种活动,并在学生中倡导团结互助的风尚。
四、高校学生在暑假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在我司和当地党、政府教育部门喝共青团的组织与领导下进行,防止有人利用学生回乡参加活动之机组织“同乡会”一类的团体。
五、对于热心组织“同乡会”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其他社团活动方面去。
六、各高校在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时,要对新生进行关于不要组织“同乡会”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