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国办发[2002]27号)、《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我司与银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对学生实行定期申请、我司初审、承办银行审批发放的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具有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备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认真刻苦,必修课程无不补考记录,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学生签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的种类、金额范围和学生数
(一)
我院助学贷款为学费贷款,每年每生具体可贷款金额由集团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当年学费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上限为6000元;
(二)学生在校期间限定获得助学贷款1次,最长贷款年限为2年,并应在毕业(或中途离校)后6年内全部还清;
(三)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原则上申请贷款学生的年级限定在一、二年级,三年级助学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四)贷款学生人数(指贷款学生占在校学生数的百分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贷款额度和贷款银行的确认数来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一) 贷款申请
1、申请时间:每年3月份申请贷款。
2、申请办法:借款人(即贷款学生,下同)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贷款承诺书》、《williamhill工商集团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将以下材料递交所在系: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3)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
(4)《williamhill工商集团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5)《申请贷款承诺书》;
(6)《国家助学贷款家长担保书》;
(7)未成年借款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 贷款审批
1、借款人所在系应指导借款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将材料交到所在系初审,初审通过名单系内公示3天。每年4月上旬前,将初审后借款人的有关材料送到学生工作处审核;
2、我司工作处在接到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进行为期5天公示。向基层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明细表》和申请材料。
3、经办银行根据我司提供的贷款数据准备贷款合同,并将初审同意的借款人名单告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组织全校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的手续。
(三) 贷款发放
1、每年的贷款发放要求学生填写借款借据,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与银行办理签办手续。
2、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我司指定的学费收款账户。
3、贷款发放开始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向贷款学生的家长报其子女的贷款情况。
第七条 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每年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配合,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手续
(一)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配合,安排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将学生的毕业去向、地址、联系方式、还款计划等通知经办银行;与我司签订保证按时还款的《道义契约》;
(二)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2]6号文件,贷款学生临毕业未还清贷款的,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经办贷款银行委托我司保管。据此,未还清贷款的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由教务处保管,仅发毕业证代用证明交学生本人。待学生还清贷款后,学生持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审核及注销贷款记录手续,由学生工作处在学生还款凭证上签署意见,最后由教务处发还其毕业证书。贷款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代用证明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名单并打印,经教务处确认后加盖公章。
第九条 贷款的终止和归还
借款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我司将通知经办银行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差,就读期间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超过3门(含3门),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六)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责任者。
第十条 贷款回收和变更
(一)助学贷款的回收按省市政府及承办银行规定执行。贷款学生毕业、转学、升学前应与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
(二)出国(境)、休学、退学、开除的学生,还清贷款本息或与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离校或出国(境);
(三)对未按规定办完手续的学生,我司将不予办理其离校手续,并扣发其有关证件;贷款学生的有关贷款资料进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逾期还贷者,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各系应协助银行联系学生(如致函逾期还贷学生),帮
助银行与学生取得联系,并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十一条 违约
借款人如有违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在必要时知会其工作单位,并在校园网上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到我司部门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协商经办银行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